【摘要】司法實務中對于黑社會性質犯法組織法令特征的差別化解讀,直接牽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圈的鉅細。司法機關對于《刑法修改案(八)》所斷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存在著諸多分歧解讀,并由此墮入了定性不同一的司法為難,處理這一司法窘境的前途,或允許以測驗考試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基礎特征停止升華說明,澄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內在。對于實行中黑社會性質組織法令特征不顯明的案件,應在明白黑社會性質組織實質特征的基本上,依據法令規則和犯法組織的“公然性”水平,嚴厲掌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普通團伙性犯法的性質差別。
【要害詞】黑社會性質組織;惡權勢;迫害性特征;社會把持
一、由一路案件引出的題目
原告人梅士林、黃炳初、劉玉新自2006年以來,為壟斷、把持姑蘇市長江路農副產物零售市場,授意、指使原告人劉艷保、王齋付、楊遠社等人,分辨在宜興、武進等地屢次持械攔阻、砸損競爭同業的car包養網 ,并毆打與其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市場的治理職員、運營戶和貨運司機,給相干職員形成了較年夜的財富喪失。2007年,姑蘇市虎丘區查察院指控原告人梅士林、黃炳初等人的行動組成組織、引導、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挑釁滋事罪。虎丘區法院審理以為原告人梅士林等人被指控組織、引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指控原告人劉艷保等人犯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罪名不克不及成立,終極被認定成立挑釁滋事罪。[1]
在告狀和法庭爭辯經過歷程中,控辯兩邊固然對梅士林等人組成挑釁滋事罪沒有爭議,可是,對于梅士林、黃炳初等人能否組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卻存在很年夜爭議。公訴機關以為,梅士林等人的行動組成組織、引導、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挑釁包養網 滋事罪。梅士林、黃炳初、楊遠社等人經由過程實行守法犯法運動,應用國度任務職員的偏護或許縱容,稱霸一方,在必定區域或許行業內,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嚴重影響,嚴重損壞經濟、社會生涯次序,知足刑法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規則的法定要件。辯解方則保持表現,原告人梅士林等人所構成的這個犯法組織尚不穩固,且實在施犯法運動的時光未滿一個月,尚未構成可以或許在必定區域實行犯法運動的穩固犯法組織,更沒有證據表白梅士林等人經由過程實行守法犯法運動,稱霸一方,在必定區域或許行業內,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嚴重影響,因此不組成組織、引導、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由此可見,兩邊的焦點不合在于控辯兩邊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特征的懂得上。進言之,本案爭議的核心在于:梅士林案屬于普通的團伙犯法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假如是前者,梅士林等人只需求為各自的挑釁滋事行動承當刑事義務;假如是后者,梅士林等人則分辨組成組織、引導、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挑釁滋事罪數罪并罰,這將必定招致定性與量刑的雙重晉陞。
庭審中的爭議折射出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所觸及的諸多法令疑問題目:多名行動人有組織、有目標地挑釁滋事、逼迫買賣,在特定行業或許特定地區內形成必定影響的,能否組成組織、引導、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普通“惡權勢”團伙的分界點若何厘清?針對此類案件,筆者停止了相干調研,發明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定性的爭議核心均聚集在與普通犯法團伙的界分上,尤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特征懂得的凌亂更使其成為刑法實際和司法實務中爭議較年夜的困難。盡管《刑法修改案(八)》對于糾集別人屢次實行挑釁滋事行動明白規則為挑釁滋事罪的減輕情節,但對于此類犯法團伙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仍存在諸多不合。是以,有需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普通犯法團伙的界分,從刑法實際長進行體系化研討,了了實際根據和認定尺度,以期更好地領導司法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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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特征是與“惡權勢”界分之要害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基礎特征的規范提醒
組織、引導、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添的罪名,某種水平上同挑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一樣源自于1979年刑法中的地痞罪。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界定,我國1997年刑法簡直采用了“文學性”的表述停止了歸納綜合:“以暴力、要挾或許其他手腕,有組織地停止守法犯法運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負、踐踏糟踏群眾,嚴重損壞經濟、社會生涯次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立法的歸納綜合性與含混性給司法實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帶來了迷惑,而其法定組成特征的設置則直接關系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之犯法圈的鉅細,是包養 以后續接踵出臺了若干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特征的說明。對此誠若有學者所言:“法令的規則有時表示得比擬抽象,要使這些抽象的規則與實際生涯中詳細的犯法行動特征相分歧,就必需起首對它作出詳細化的說明。”[2]
從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特征精密化的經過歷程來看,最包養 高國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的案件詳細利用法令若干題目的說明》,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成特征分條停止了羅列式的描寫,此后,為了進一個步驟同一司法尺度,依法正確地懲辦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全國人年夜常委會2002年4月28日經由過程的《關包養網 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說明》(以下簡稱《立法說明》)、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查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12月15日結合下發的《打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再次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成特征停止了提醒。《刑法修改案(八)》的出臺終極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礎特征由立法說明晉陞為法令條則,明白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該同時具有四年夜特征,即《立法說明》中規則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動特征”和“迫害性特征”。可以說,《刑法修改案(八)》的出臺為司包養 法實行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供給了明白的法令依據,可是司法實行中對于上述四個基礎特征卻一直存在熟悉的分歧,也就招致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各地司法實務操縱中浮現出分歧的“臉譜”。[3]
對此,《紀要》指出:“由于很多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并非這‘四個特征’都很顯明,是以,在詳細認按時,應依據立法本意,當真審查、剖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彼此之間的內涵聯絡接觸,正確評價涉案犯法組織所形成的社會迫害。”可是,以後刑法實際界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研討重要集中在法定特征的全體剖析上,對詳細特征以及法定特征之間的對應關系則缺少專門性“他讓女兒不要太早去找婆婆打招呼,因為婆婆沒有早起的習慣。如果女兒太早去跟媽媽打招呼,她婆婆會有早起的壓力,因的研討,尤其對于“迫害性特征”更是未見論及。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特征在于“迫害性特征”
普通以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對社會停止不符合法令把持組織的低級形狀,其實質特征即在于不符合法令把持性。對此也有學者以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的價值取向是打算在以科罰等國度強迫力為后盾的法令次序中,樹立以暴力等犯法手腕為后盾的反社會次序。”[4]筆者以為,對社會次序的不符合法令把持性當然可以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地點,可是將不符合法令把持性特征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特征卻稍顯單方面,無法將“構成嚴重影響”賜與涵蓋,而迫害性特征無疑成為周全展現黑社會性質組織實質的要害內在的事務。是以,從罪刑法定和司法方便的角度來講,了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特征還需求從“迫害性特征”著手。現實包養 上,《紀要》在總結司法經歷的基本上,也曾指出:“稱霸一方,在必定區域或許行業內,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嚴重影響,從而嚴重損壞經濟、社會生涯次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特征,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差別于普通犯法團體的要害地點。”據此不難發明輕輕閉上眼睛,她讓自己不再去想,能夠重新活下去,避免了前世的悲劇,還清了前世的債,不再因愧疚和自責而被迫喘息。,“迫害性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的要害,也是其與普通犯法團體相差別的要害。
客不雅講,“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動特征”曾經簡直成為較高等有組織犯法所具有的主要特征。是以,在這些特征逐步成為有組織犯法絕對普通化特征的情形下,已無法知足鑒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務需求。從司法實務看,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要害就集中在對“迫害性特征”的認定上,能否知足“迫害性特征”成為認定某一案件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重要尺度。例如,在梅士林案中,梅士林犯法團伙構成基礎固定的骨干成員,有明白的組織者和引導者,經由過程要挾、暴力等手腕干擾、訛詐別人,完成對姑蘇市長江路農副產物零售市場的運營壟斷以獲取不符合法令好處,該犯法團伙組織顯明具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動特征”。可是,恰是由於梅士林犯法團伙成立時光尚短,尚未完成對該地域的不符合法令把持,也未發生嚴重影響,因此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無獨佔偶,作為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作出立法說明后上海市受理的首例一審公訴案件中,張學靜等人被公訴機關指控在上海巴士高速客運無限公司滬太路遠程客運站內,經由過程恫嚇、要挾以及拘留收禁被害人營運證等手腕排斥壓抑競爭敵手,采取介入運營、收取“維護費”等情勢,不符合法令強行參與遠程客運營運營業,持久把持和壟斷上海市至安徽涇縣、浙江永嘉等遠程客運線路的營運,公訴機關據此以為張學靜等人組成組織、引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巧取豪奪罪、挑釁滋事罪。法院審理以為,張學靜等人雖在遠程運輸中實行守法犯法,但其所把持的僅僅屬于運輸行業中的某一car 關鍵站點,並且只是該車站中很多運營線路的很少一部門,依然屬于團伙性質的守法犯法。法院終極判決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引導、餐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不克不及成立,依法以巧取豪奪罪、挑釁滋事罪分辨對張學靜等人作出判決。[5]詳加梳理不難發明,梅士林案和張學靜案終極沒有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要害在于,梅士林等人所構成的犯法組織不具有包養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特征——即沒有完成稱霸一方,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嚴重影響,嚴重損壞經濟、社會生涯次序的嚴重迫害性。
是以,筆者以為,以“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嚴重影響”為焦點的“迫害性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最最基礎特征,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差別于普通犯法團體(“惡權勢”團伙)的最最基礎尺度。換言之,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地經過歷程中,假如某個犯法團體合適了“迫害性特征”,即便其他三個特征表示水平較弱,也應該將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反之,即便具有了“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動特征”,但不具有“迫害性特征”,也不克不及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6]
(三)“公然性”是認定“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嚴重影響”之要害
既然“迫害性特征”成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要害,那么下一個步驟需求處理的題目在于若何評判某一案件能否具有“迫害性特征”。從規范層面來講,“迫害性特征”的立法表述為:“經由過程實行包養網 守法犯法運動,或許應用國度任務職員的偏護或許縱容,稱霸一方,在必定區域或許行業內,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嚴重影響,嚴重損壞經濟、社會生涯次序。”由此可以發明,“迫害性特征”包括了兩個條理的內在:第一條理為“稱霸一方”,第二條理為“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嚴重影響”。此中,“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構成嚴重影響”無疑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迫害性特征”的實質內在,前者重要表示為經由過程有組織的守法犯法運動或許應用“維護傘”擴大本身的權勢范圍,后者則表示為經由過程一系列的守法犯法運動,或許加倍隱秘的手腕構成本身在某個行業或許某個地域的“嚴重影響”。那么,構成不符合法令“社會把持”或許“嚴重影響”應若何證實?到達何種包養網 水平才算完成了“社會把持”或許“嚴重影響”?
筆者以為,權衡和判定某一犯法組織能否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或“發生嚴重影響”,可以從該組織能否具有“公然性”方面予以掌握。來由有二:其一,所謂在必定區域或許必定行業內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即表白該組織在必定區域或許範疇內曾經發生了公然的、普遍的“震懾力”,招致相干大眾對該組織表示為“聞之色變”的心思立場;其二,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把持特征來看,其為了完成稱霸一方不符合法令把持社會的目標,往往需求經由過程實行守法犯法運動,這就決議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實行犯法的公然性。
1.公然性的表征:稱霸一方
最基礎上講,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并不是無目標的稱霸,其稱霸是為了追求不符合法令經濟好處,因此這種稱霸是實際的、客不雅的,而不是出于害怕或許想象所虛擬出包養 來的稱霸現實。從地區下去講,稱霸一方是在必定地輿周遭的狀況內,具有空間的固定性和特定性。
關于“稱霸”簡直切寄義,從詞源學上重要有兩種釋義:一是“倚仗勢力,欺負他人”;[7]二是“憑仗勢力自居霸主位置,胡作非為”。[8]聯合刑法實際,筆者以為,所謂“稱霸一方”的實質也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公然性,這是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要完成“稱霸”一方的目標,就必需經由過程公然的實行一系列守法犯法手腕建立本身在必定地區或許必定行業內的“威望”,所謂“稱霸”也即讓該區域包養 或許行業內的人“昂首稱臣”,而這顯明使其具有了公然性。從這個層面上講,“稱霸一方”必定是固定的、有目標的。盡管犯法團伙也有稱霸的目標,但其稱霸往往屬于隨便的“稱霸”,更多的是出于玩世不恭、知足本身的不良知理等動因;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則是為了獲取不符合法令經濟好處,在必定地區或許行業內稱霸。
2.公然性的實質:經由過程不符合法令把持社會構建“地下”社會次序
懂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的公然性,需求與其犯法特征相聯絡接觸,即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動特征、迫害性特征這四個特征決議了其公然性。進而言之,前述“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和“行動特征”以及“迫害性特征”不外是“公然性”在分歧層面上的詳細表征,并從分歧角度內在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公然挑釁社會正常次序的實質。不成否定地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的公然性慢慢淡化,晚期刺青紋身、長刀短刀、社團家規等已經在影視劇中被視為黑社會標志的“符號”,現今曾經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漸漸褪往。為80后所熟習的“古惑仔”系列片子中黑社會橫行社包養 會的鏡頭歸納了黑社會的特征,其背后所表現的黑社會的公然性歷來沒有被質疑過,而這也配合構建起一整套為社會公認的“黑社會符號”。看到這些符號人們會將這些人天然聯想到能夠屬于黑社會組織成員,但跟著時期的變遷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的隱藏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傳統標志或許說傳統符號曾經逐步含混,尤其“惡權勢”犯法團伙實行的挑釁滋事、逼迫買賣、巧取豪奪等相干罪名的參與更是給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帶來了迷惑。
現實上,黑社會性質組織出于自我維護的需求,往往極力暗藏其暴力情勢,挑釁滋事、逼迫買賣等行動隨之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重要守法犯法手腕,其隱藏性給司法機關衝擊此類犯法帶來了妨礙。以挑釁滋事為例,行動人往往糾集別人橫行鄉里,由于挑釁滋事這種軟暴力,不再與以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應用的典範的居心損害、暴力要挾等手腕一樣,此類諸如干擾、恫嚇等軟暴力手腕不只使行動人告竣不符合法令目標,並且還能迴避刑事法的衝擊。例如,部門黑社會性質組織不直接對人實行暴力,而是對店面營業場合停止較小的損壞,如躲在暗處持續一段日子對一些店展的門窗停止損壞,終極強迫店東交納維護費“擺平”。[9]盡管這些案件中沒有公開應用暴力,可是此類組織應用其守法行動在社會大眾間構成了“心思強迫”,顯然成為特定地區或許特定行業內的霸主或許“維護者”。盡管其犯法手腕是隱藏的,甚至長短暴力的,但公開發包養 生的社會把持後果仍使其具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
是以,筆者以為,對于認定某一案件能否“在必定區域或許行業內,構成不符合法令把持或許嚴重影響”,即鑒定某一案件能否合適“迫害性特征”,需求明白其公然稱霸性的特征能否顯明。例如,盡管以暴力或許暴力要挾手腕不符合法令掠奪經濟好處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的一種犯法情勢,犯法伎倆不竭創新,諸如逼迫別人加入公然競標或許加入市場,逼迫別人讓渡公司股權,此類行動往往在情勢上具有了讓渡協定等符合法規法式,但實質上還是屬于逼迫買賣罪的表示。包養 別的,假如從公然性上講,無論是挑釁滋事仍是逼迫買賣,只需該行動的實行是公然的持續的,就應該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劃清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權勢”的楚銀河界
(一)微觀掌握案件性質:以“迫害性特征”為最基“淑女。”礎參照
與黑社會組織絕對,今朝司法實行中一種比擬“時髦”的稱呼是“黑惡權勢”,并且在“打黑除惡”中往往將二者相提并論,盡管“黑”和“惡”都是為禍鄉里,但從罪刑法定和人權保證的角度動身,“惡”的未必必定“黑”,應該防止將惡權勢“黑打”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妥定性。
應該留意,“惡權勢”與“犯法團伙”都不是嚴厲意義上的法令概念,只是由於歷次“嚴打”都將其與包養網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路列為衝擊重點,是以逐步成為司法實行以及學者研討所應用的術語。對于作甚“惡權勢”曾有學者指出:“惡包養網 權勢是指以暴力、要挾、干擾等手腕,在絕對固定的區域或行業內隨心所欲,欺負群眾,打鬥斗毆,強買強賣,搗亂公共次序的犯法團伙。”[10]此外,還有學者將其界說為“在絕對固定的區域或許行業內,構成守法犯法權勢,大舉實行多種守法犯法運動的糾合性守法犯法組織或群體。”[11]筆者以為,惡權勢作為一種團伙犯法情勢,社會迫害性較之普通犯法要年夜,並且擁有絕對固定的權勢范圍、常常以暴力、要挾、干擾等手腕停止聚眾斗毆、挑釁滋事等守法犯法運動,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也有著諸多的類似之處。詳言之,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概念特征以及實行經歷來看,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這一母罪之下,普通城市連累出一系列子罪,此中最多的就是挑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逼迫買賣罪、巧取豪奪罪。這些恰好是惡權勢團伙犯法所重要實行的犯法行動,這就使得黑包養網 社會性質組織與惡權勢團伙之間再次發生了交集,也就招致司法實行中廣泛存在將團伙犯法誤判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許將黑社會性質誤判為犯法團伙的錯誤與為難。對此,《紀要》明白請求:“既要避免將已組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的案件‘降格’處置,也不克不及由於誇大嚴格衝擊而將不組成此類犯法的配合犯法案件‘拔高’認定。”
可是,對于惡權勢團伙犯法能否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實際界和司法界對此尚未構成分歧看法。司法實行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符合法令把持行動表示出的情況,往往多為挑釁滋事、逼迫買賣等行動,這就發生了司法實行中比擬辣手的題目:糾集多人屢次挑釁滋事嚴重損壞社會次序的行動能否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刑法修改案(八)》的出臺對此作出了明白規包養 則,即在《刑法》第293條后面增添了一款:“糾集別人屢次實行前款行動,嚴重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分金。”可以說,這一規則停止了實際界和司法實務界關于“糾集多人屢次挑釁滋事嚴重損壞社會次序的行動屬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題目的爭辯。
需求明白的是,斷定惡權勢團伙能否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應該掌握案件微觀性質,防止僅僅根據其所實行的詳細犯法行動的包養網 性質而停止客觀臆斷。對于社會迫害性較年夜的“惡權勢”犯法團伙,在不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情形下,可以依據刑法總則中關于犯法團體的有關規則,對其從重處分,應防止為了逢迎社會壓力或許特定刑事政策將不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法定特征的惡權勢團伙“黑打”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盡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具有極年夜的社會迫害性,也歷來是刑事法衝擊的重點,但不分“口角”的“黑打”異樣具有社會迫害性。司法實行中,對于并不完整具有刑法組成要件的案件貿然定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嚴重傷害損失了司法公信力,有悖罪刑法定準繩和人權保證準繩。應該在了了案件實質的基本上,捉住要害實質,聯包養 合立法特征予以認定。
(二)微不雅探析案件頭緒:所以否具有“公然性”為普通參照
從能否具有公然性下去講,通俗犯法團伙采取的作案手腕年夜多是隱藏機密的方法,即便具有公然化情勢也是不得已而為之,是以,普通犯法團伙年夜多沒有固定的作案地區或許作案伎倆,只需作案機遇適合就可以湊集起來實行犯法。[12]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作案手腕則具包養網 有本身的特點,盡管情勢多樣,但在手腕特征上多表示為暴力型或許暴力要挾型,且其犯法行動在實行頻率上有著常常性、一向性、公然性的特征,重要犯法區域集中在組織成員棲身地的周邊,打破了“兔子不吃窩邊草”的傳統形式。
筆者以為,界分黑社會性質犯法與“惡權勢”犯法的要害還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行的犯法行動重要在于掠奪本身的權勢范圍,進而把持某一行業或許某一地域以完成經濟投機的目標。聯合實行案例不難發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停止挑釁滋事、打鬥斗毆的目標年夜多在于加強本身在某一行業或許某一地域的“影響力”,凸起“老子全國第一”的“稱霸”位置,是以其所實行的挑釁滋事等守法犯法行動往往具有必定的公然性,即便跟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成長情勢的成熟,傳統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有的公然性以及公然聲張的犯法款式逐步開端產生變更,轉而慢慢走向“地下”,經濟化特征加倍顯明,可是其實質上還需求搶占權勢范圍,這一特征是無法轉變的。而普通的團伙犯法,則沒有搶占權勢范圍停止不符合包養 法令營利的目標,因此其所實行的犯法行動往往具有隱藏性。
另一方面,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完成把持社會獲取不符合法令經濟好處的目標,不吝動用簡直一切犯警手腕,因此其所冒犯的子罪名也就具有多樣性的特征,這也必定為其公然挑釁社會次序留下了一系列線索。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犯法情勢上有著多樣性,其在同一批示下停止挑釁滋事、巧包養網 取豪奪、聚眾斗毆,這只是此中一種或許幾種行動表示,而普通犯法團伙的行動表示則往往具有單一性。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能否需求知足實行多種犯法情勢為要旨,今朝刑法修改案及司法說明均未明白規則,實際界普通以為實行犯法的多樣性應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的行動特征。這一點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公然性上不難懂得,黑社會性質組織要想完成稱霸投機的目標,就需求完成對本地社會次序或許經包養網 濟行業的不符合法令把持,而這往往需求實在施多種犯法行動才幹告竣。相反,假如僅僅是實行挑釁滋事或許逼迫買賣等犯法行動,而無其他守法犯法行動,則不該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則只是屬于普通的犯法團體案件。聯合筆者文中所提到的兩個案例,無論是梅士林案,仍是張學靜案,案件爭議的要害均在于若何懂得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普通犯法團伙的差別。筆者以為,兩案從性質上講均包養網 不合適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特征,二者現實上更多屬于傳統意義上所講的“欺行霸市”的“地痞行動”,也便是“惡權勢”。當然,可以從量上作為從重處分的情節斟酌,但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章不免難免牽強。
四、結語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認定中,其法定特征有著歸納綜合性和含混性,乃至在司法實行中發生了諸多迷惑,尤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行的挑釁滋事行動、打鬥斗毆行動與普通團伙犯法情勢有著諸多的穿插性和耦合性。同時,普通犯法團伙有著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某些類似的特征,這就加倍給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帶來了艱苦。處理此類題目的要害或許是在規范剖析的基本上,聯合現存實際紛爭與實務不合,集中切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特征,經由過程了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法實質來探討它與普通配合犯法或許“惡權勢”團伙的差別地點。正如筆者所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質特征在于其迫害性特征,這成為界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普通犯法的“楚銀河界”。基于此種結論,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普通犯法團伙犯法界分的要害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經由過程不符合法令把持社會次序或許構成嚴重影響來謀取不符合法令好處,而普通團伙犯法只是損壞社會次序,并沒有興趣圖不符合法令把持社會次序。黑社會性質組織恰是經由過程構成本身對必定地區社會次序的把持力,加強本身的“著名度”,進而收取“維護費”或許獲取其他不符合法令經濟好處。是以,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認定應該在以其法定特征為最基礎根據的同時,參照犯法組織的“公然性”,經由過程微觀和微不雅的視角停止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
【作者簡介】
于沖,單元為中國政法年夜學刑事司法學院。
【注釋】
[1]拜見江蘇省姑蘇市虎丘區國包養網 民法院(2007)虎刑初字第0039—2號刑事判決書。
[2]高銘暄主編:《刑法學道理(第二卷)》,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1993年版,第144頁。
[3]陳世偉:“黑社會性質組織基礎特征的實行睜開”,載《河南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12年第1期。
[4]康樹華著:《犯法學——汗青·近況·將來》,群眾出書社1998年版,第841頁。
[5]張華:“解讀立法說明規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的四個特征——兼評原告人張學靜等巧取豪奪、挑釁滋事案”,載http://www.shezfy.com/view.html?id=3173,2012年10月3日拜包養 訪。
[6]陳世偉:“黑社會性質組織基礎特征的實行睜開”,載《河南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12年第1期。
[7]呂叔湘、丁聲樹主編:《古代漢語包養 辭書》,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70頁。
[8]李行健主編:《古代漢語規范辭書》,外語講授與研討出書社、語文出書社2010年版,第162頁。
[9]陰建峰、萬育:“黑社會性質組織行動特征研析”,載《政治與法令》2011年第7期。
[10]郭子賢著:《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的研討》,常識產權出書社2002年版,第39頁。
[11]康樹華:“我國黑惡權勢的罪行行動與管理”,載《南都學壇》200?年第4期。
[12]黃永波:“黑社會性質組織犯法與團伙犯法之比擬”,載《中共南寧市委黨校學報》2009年第6期。